关于文艺表演团体的解读成都市武侯区登记条件;
(一)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零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二)文艺表演团体对人数有要求吗?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人数。
(三)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演出活动,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成立满2年,举办过营业性演出,且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可以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自行举办的演出。
(四)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
答:不行。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五)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
(六)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满2年,但没有举办过营业性演出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七)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
答:从设立之日起计算。
(八)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九)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十)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