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都市高新区旅行社设立审批登记指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都市高新区旅游办理;
成都市高新区旅行社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符合以下: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内旅行社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国内旅行社。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向我区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内旅行社经营业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经营国内旅行社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办材料,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必须齐全,内容真实,符合规定要求。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办公设施设备,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电脑及旅行团用车等。
3.应当有以下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1)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2)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1名。
(3)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持有财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
(4)有适当数量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5)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认缴)
(6)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申报国内旅行社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
1.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2.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3.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向所属地,市,县旅游局提出的设立旅行社申请报告;
4.银行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转账单据,地,市旅游局出具的质保金收款收据;
5.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或协议(一年以上使用期)原件;
6.旅行社业务用车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一年以上使用期)原件,及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7.旅行社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证证书,导游证书等复印件;
8.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经旅行社股东会讨论通过或旅行社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职务任命书或任职通知;
9.所聘用的人员仍在其他旅行社任职的,须提供与原旅行社脱离关系的证明(如解聘书等);
10.旅行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计调,外联,组团,接待,安全等)。
成都市申请旅游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